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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开具的3%普通发票,是追回重开还是直接申报

发布时间:2020-05-11人气:607
税收筹划现在对于很多企业来说都是提上日程的一项工作,这样可以保证企业可以留下更多的利润,往年大家都是寻找园区入驻,注册企业,改变劳务关系来进行操作,今年世界经济形势都不好,国家针对企业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这样在原有的筹划基础之上,又能享受一波政策带来的优惠,但是很多的企业在拿到政策的时候,对于里边的内容并不能很好地理解,今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看一下,小规模纳税人开具1%税率的普票,在实际当中该如何申报。


案例解析:
A公司属于个体工商户,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所经营的业务为空调销售和安装服务,今年三月份的销售额为20万元,再给客户开发票的时候按照3%给客户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现在该公司享受增值税减按1%征收的优惠政策,那么该企业是追回原发票重新开具发票还是在申报的时候直接按照1%进行申报呢?
首先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增值税的公告》(2020年第13号)的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现在延长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它各省市自治区的增值税缴规模纳税人适用于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在上述复产复工政策实施期间,除湖北武汉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开具的税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减按1%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在这里需要大家注意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纳税人享受减按1%税率征收政策的,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者征收率栏里填写“1%”字样,今后所有享受该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上述案例中有几点需要我们注意:
1、开票日期必须是在2020年3月1日以后,如果你的发票是在3月1日以后开具的就不能按照上述方式进行操作,只能开具增值税3%税率的发票。
2、如果在3月1日以后想开具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这个时候我们需要写一份放弃这项优惠政策的声明,并且加盖公章,但是你将在未来36个月的时间当中不能再申请减税免税。
参考政策《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减税、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减税、免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减税、免税以后,36个月不能再次申请减税、免税。
3、上述优惠政策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企业在日常为满足客户抵扣需求要经常开具专票的,可以放弃减税、免税政策。
参考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现改为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放弃免税、减税,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可以按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4、在开具发票之前先把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不然可能会出现无法开具1%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

 
 
,在4月30日发布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以上就是今年针对疫情期间,国家给予全国小规模纳税人的一些政策解读,各企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政策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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