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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顾名思义就是指的企业购进无形资产、不动产、货物等所缴纳的税款,那么这部分税款在实际工作中应该怎么样入账呢?有哪些特殊的规定?今天我们就来简单说一下,进项税抵扣的特殊规定!!!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现指2021年12月31日)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生产性服务业适用加计抵减10%的税收政策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分摊抵扣):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某设计公司符合进项税加计抵减的销售额比例条件。2019年12月该公司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300万元,发生进项税10万元,由于管理不善发生设计用具丢失,需作进项税转出1万元,则该公司当期应纳增值税多少万元?
【解析】
该公司当期抵减前应纳增值税=300×6%-(10-1)=9(万元)
加计抵减额=9×10%=0.9(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9-0.9=8.1(万元)。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15%的税收政策
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A公司为餐饮业一般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11月,一般计税项目销项税额为100万元,进项税额8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10万元,上期结转的加计抵减额余额5万元;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100万元(不含税),征收率3%。此外无其他涉税事项。
【解析】
一般计税项目抵减前的应纳税额=100-80-10=10(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80×15%+5=17(万元)
抵减后的应纳税额=10-10=0(万元)
加计抵减额余额=17-10=7(万元)
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100×3%=3(万元)
应纳税额合计=0+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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