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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具有根本的两个性质: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
什么意思?你和我享受同一个国家的国防,除非在战争时期的紧急状态下,我们之间不会影响彼此。这和我和你吃同一份猪排饭,咱们俩就只能每个人少吃点不一样。
非竞争性,非排他性,一个人用和十亿人用没区别,那我交多少钱呢?交一份?交十亿分之一?没有定论吧。
因此公共服务无法由自愿出价方式弥补公共支出。认识到这一点是解释这个问题的根本。即税收从个体角度上,是不能弥补公共支出的!这正是无偿性是根本的由来。
因此,只能通过强制手段弥补公共支出。故强制性是保证。而由此而来如果不产生混乱的税收,固定性就是必然要求。
这是税收三性的来历。
2:
税收的无偿性体现在个体无偿,整体有偿。
什么意思?就是你不能用个人得到的公共产品值不值你交的税来评价税负的高低。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方式,不是你个人购买服务的代价。你不交税,你个人享受到的公共服务不会少一分,你多缴税,你个人得到的公共产品也不会多一毫。但是,如果社会总体税收收入少,那么提供的公共服务就很有限。
换句话说,你得到的服务与你交税并不是市场中的购买关系。
3:
如何看待每个人享受社会服务的不同与每个人缴纳税款的不同呢?
这叫差别课税原则,即对不同的人应按其纳税能力/消费能力/经济能力,缴纳不同程度的税收。
怎么判断不同的人应该缴纳多少税收?根据每个人从政府活动中获得的收益量课税呗!
这叫受益原则。听起来容易做起来难,你怎么判断我用了多少公共产品?更重要的是,你怎么判断我在用了的公共产品中,有多少收益?再者说,政府为了平衡不同地区的发展,往往会有税收的转移支付,如果按受益原则征税,每个人都为其获得的收益足额支付,那还要转移支付干什么呢?
4:
于是又有人想了,如果不能判断我受益多少,那能不能判断我缴税前后付出多少呢?如果每个人缴税前后得到满足的差额相等,那是不是就证明我缴税合适了?
这叫牺牲原则。
问题又来了,每个人牺牲多少合适呢?人都是贪得无厌的,收入高的人其生活消费也高,那到底是每个人牺牲一样多呢,还是每个人牺牲量和收入呈比呢?亦或是在社会层面考察呢?
最重要的还是:你怎么判断我牺牲多少呢?牺牲的钱就有一定的效用吗?都是一年挣一百万,我家里有个白血病的儿子,你家里要还房贷,他家里殷实无大开销,三个人缴一样的税,牺牲的效用一样吗?
5:
最后,人们妥协了。
的确,我没法判断你用了多少公共产品,我也没法看你消耗了多少公共服务。
但是,我知道你有钱,你就该多交税,你没钱,你就该也只能少缴税,毕竟你不是活在旷野中嘛。
所以,我只能采用支付能力原则。即使课本上也明确写了:该原则没有与政府财政支出有机地联系恰当,所以在理论上不能让人满意。
但这是目前,唯一的,可操作性强的纵向税收公平原则。
最后总结一下:
普通人交的税不必要也不需要和你得到的公共服务相等。只是①国家总体上提供的公共服务由税收保证;②经济能力强的人应当付出更多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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